閱讀提示|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對央企負責人的薪酬、待遇等作出明晰規定。昨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邱小平、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徐福順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劉學民集中對這兩部新規進行瞭解讀。
  【關於明確內涵《意見》】
  《意見》第一次將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界定為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履職待遇”明確為三項
  公務用車
  辦公用房
  培訓
  “業務支出”明確為四項
  業務招待
  國內差旅
  因公臨時出國(境)
  通信
  徐福順強調,除國家規定的履職待遇和符合財務制度規定標準的業務支出外,國有企業負責人沒有其他的“職務消費”。
  四條禁令
  《意見》對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設置定額消費,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支出,企業負責人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係的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企業為退休或調離的企業負責人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等行為明令禁止。
  適用範圍
  《意見》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委所屬的中央企業,具體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所屬的中央企業,即最終產權關係歸屬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企業負責人則是指上述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關於薪酬結構 |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加上任期激勵收入《方案》】
  央企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其他央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依據其崗位責任和承擔風險等因素,按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合理比例確定),績效年薪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數內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一定比例內確定。
  與現行政策相比,改革後多數央企負責人的薪酬水平將會下降,有的下降幅度還會比較大。
  福利待遇|不得領取規定外的福利性貨幣收入
  央企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等,納入統一薪酬體系統籌管理。同時,規定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適用範圍
  央企中由中央管理的負責人,包括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按照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統性要求,其他央企負責人、中央各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參照改革方案精神積極穩妥推進。
  解疑
  央企負責人的薪酬水平真的很高嗎?
  與同級別公務員比
  “目前副部級公務員的年平均薪酬水平大致是10多萬元,而部分央企負責人的年薪酬水平達到100多萬元。後者是前者的10多倍,兩者收入差距偏大。”劉學民說。
  與職業經理人比
  “2013年我國滬深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年平均薪酬水平為76.3萬元,全部負責人平均薪酬水平為46.1萬元。”劉學民說,“與國內職業經理人市場薪酬價位相比,央企負責人薪酬水平也偏高。”
  他指出,滬深市場上市公司薪酬水平是我國職業經理人市場薪酬的典型代表,其薪酬水平集中反映了市場規律。
  與城鎮職工收入比
  “與城鎮在崗職工的收入相比,央企負責人年薪也顯著偏高。”劉學民說,上世紀90年代初期,國企負責人試行年薪制初期,薪酬大約為12萬元,是同期全國城鎮職工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多倍。
  近年來,央企負責人年薪酬水平大約是同期全國城鎮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1474元的二三十倍,可見其薪酬水平顯著偏高。
  與非國企高管比
  與非國企高管相比,央企等國企負責人的職業發展通道和社會地位等非物質激勵的激勵強度較大,其綜合激勵水平也偏高。
  綜合新華社電  (原標題:央企負責人的薪酬水平要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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